近日有幾個咨詢的需要制作分銷系統,通過幾分鐘的交談后,我司分析為以分銷系統名實為傳銷類的網站,沒有貨品交易,都是以金錢分配游戲規則,我司我司申請不承接以分銷系統名實為傳銷類的網站。
何為傳銷?
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通俗的來說,以銷售或推銷貨品為名義,通過拉人入會,收取入會費,為主要盈利途徑的行為,即為傳銷。
今天這些客戶都有這樣的需求:
1、會員制網站,有信息發布平臺。
2、會員發展下線及三級下限提成。
3、財務結算及報表生成。
4、會員升級、降級、停用權限及會員聯接下級、下下級普升上上級下限
再者其他的我們沒有繼續了解,我司直接拒絕洽談。
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 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 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 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